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101房,现住该址。被告人陈某某曾于2011年1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在2011年6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廉江市**镇**村**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何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9年9月2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廉江市**镇**村**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何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3、2019年9月2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廉江市**镇**村**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何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9月26日,公安人员来到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某及王某某、何某某抓获,并在现场扣押吸毒水瓶、锡纸、打火机等吸毒工具。经现场检测,被告人陈某某及王某某、何某某的尿液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属于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磊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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