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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刑诉〔2019〕11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 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杭州市汽车东站附近一旅馆的房间内,容留并伙同林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7年4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小区一租房内,容留并伙同林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18年5月左右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杭州市下沙经济开发区一酒店的房间内,容留并伙同林某某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并伙同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崇杰

                二○一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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