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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7********,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化。家住攸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初,被告人陈某某找单某某(另处理)索取约0.2克的毒品冰毒和半粒麻古。在株洲市荷塘区**路**宾馆开房入住的**号房间开房后,容留吸毒人员田某某(另处理)与其共同以烧板的方式将毒品冰毒及麻古进行吸食。

2、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以200元价格向单某某购买约0.2克冰毒和半粒麻古。在株洲市荷塘区**路**酒店开房入住的**号房间开房后,容留吸毒人员田某某与其共同以烧板的方式将毒品冰毒及麻古进行吸食。

3、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以300元价格向单某某购买约0.3克冰毒和半粒麻古。于同年12月30日在株洲市荷塘区**路**酒店开房入住的**号房间开房后,容留吸毒人员田某某与其共同以烧板的方式将毒品冰毒及麻古进行吸食。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尿检报告;5.辨认、对案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冰毒和麻古(均含有甲基苯丙胺)系毒品仍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和案卷、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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