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诉刑诉〔2017〕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于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40582198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日上午、9月4日、2016年9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三次在其位于潮阳区**镇**村**巷**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尿检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二块。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明槟
2017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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