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单元**室,租住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2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处罚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赣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3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出资800元给廖某某,由廖某某从徐某某处购得约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次日,廖某某携带购得的甲基苯丙胺来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租住房,尔后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廖某某等人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0年6月10日晚上,廖某某携带约0.5克甲基苯丙胺来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租住房,尔后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廖某某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6月1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与廖某某共同出资从徐某某处购得约0.5克甲基苯丙胺,尔后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廖某某等人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租住房一同吸食购得的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金色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公租房租赁合同等;3.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4.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徐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慧
检察官助理:谢小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37页
3.随案移送涉案手机1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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