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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5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我院批准并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栋**单元**号的家中容留罗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混合物。

2.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同样在上述地点容留罗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3.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在上述地点容留罗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粤湘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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