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平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平潭县公安局于同年2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10月份左右的一天及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三次在其住处即平潭县潭城镇**庄**号一楼左边一房间内,提供场所与吸毒人员郭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
1. 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王某的证言;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1.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1. 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云玲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2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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