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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2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6********,初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镇**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日12时40分许至2017年3月3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持吴某某的身份证到茂名市茂南区**路某某商务酒店登记入住**房。期间,陈某某先后多次提供毒品冰毒并容留柯某甲、柯某乙、朱某某在房间里以火烫的形式吸食毒品。经尿液检测,陈某某、柯某甲、朱某某尿液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7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贰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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