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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单元** 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小区****单元**室。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0月3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7日被蚌埠市蚌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蚌埠市蚌山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中旬至9月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现住处内以烫吸的方法吸食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中旬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容留施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2.2018年7月底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刘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3.2018年9月4日晚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容留梁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4.2018年9月5日晚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容留梁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入所健康体检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情况说明、关于贩毒线索核查的情况说明;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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