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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现住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附**号。2017年12月13日因吸毒被忠县公安局依法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2019年7月9日因吸毒被忠县公安局依法处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六个月,同年12月4日因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我院决定逮捕,12月8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审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9年7月5日至8日,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容留秦某某、成某某、丁某某、邹某某(音译,下同)等人在其忠县**宾馆开的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本人也参与吸食。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宾馆**号房间内容留秦某某、成某某、邹某某、丁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7月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宾馆**号房间内容留秦某某、成某某、邹某某、丁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7月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宾馆**号房间内容留秦某某、成某某、邹某某、丁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9年7月8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宾馆**号房间内容留秦某某、丁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陈某某因吸毒在忠县**宾馆**号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其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微信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成某某、秦某某、刘某某、卢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等笔录;

5、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讯问视频等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晓雨

检察官助理: 谭小林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其他材料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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