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8〕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无业。无前科。因吸毒,于2017年7月11日被行政处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8月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2月28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2018年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开始租住在雷州市水店社区新万佳超市隔壁一出租屋。2017年6月中旬的一天22时许,陈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郑某某、林某某、“妃伟”在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同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陈某某再次容留郑某某、林某某在出租屋吸食毒品。同年7月8日20时许,陈某某又一次容留郑某某、林某某在出租屋吸食毒品。同年7月9日凌晨0时许,陈某某容留“妃伟”及“妃伟”的两个朋友在出租屋吸食毒品。7月10日13时许,陈某某和郑某某、林某某在陈某某出租屋吸食冰毒毒品。至当日17时许,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陈某某、郑某某和林某某三人,并缴获吸毒工具一批。经对陈某某、郑某某和林某某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均呈冰毒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一批;2.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现场检测报告等;3.证人郑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碟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8年2月1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2.公安侦查案卷共4册,检察卷1册,光碟3张;3.扣押物品保存在雷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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