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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一部刑诉〔2020〕Z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乳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陈某某2006年因盗窃乳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10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乳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2019年8月期间多次在其家中(乳源县**镇**街**饭店**楼)容留何某某(强制隔离戒毒)、张某某(已另案处理)吸食毒品。

1、2019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以电话方式联系何某某到其家中卧室,然后两人出资五十元乘车到武江区龙归镇购买了一百元的毒品海洛因,回到被告人陈某某住所后,两人以静脉注射的方式一同吸食。

2、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以电话方式联系何某某,且驾车接何某某到其家中以后,被告人陈某某拿出毒品海洛因和何某某一起以静脉注射的方式一同吸食。

3、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以电话方式联系张某某叫其来家里玩,然后两人一起出资到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购买毒品海洛因,之后,两人回到被告人陈某某的住所内以静脉注射的方式一同吸食。

4、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和张某某每人出资一百五十元并一同到武江区龙归镇购买毒品海洛因,买到海洛因后,两人回到被告人陈某某的住所内以静脉注射的方式一同吸食。

5、2019年8月份期间,张某某还连续三次到被告人陈某某家中玩,问陈某某是否还有毒品海洛因,被告人陈某某提供毒品海洛因后,两人便以静脉注射的方式一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曾经故意犯罪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被告人陈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勇

检察官助理:钟春华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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