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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石屏县,住石屏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8日被石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石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石屏县**镇**村委**村**组**号的家中,容留万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石屏县**镇**村委**村**组**号的家中,容留唐某某(案发时17周岁)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1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石屏县**镇**村委**村**组**号的家中,容留万某某、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2月23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石屏县**镇**村委**村**组**号的家中被民警抓获,当场从陈某某的房间电脑桌上查获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经称量和鉴定,净重0.22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毒品可疑物称量、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万某某、徐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事项确认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6.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查林娇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石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件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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