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强娃,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内江市东兴区**道**村**组**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廖某某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内江市东兴区**道**村**组**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廖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内江市东兴区**道**村**组**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廖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家中三次容留廖某某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彦
检察官助理:周俊斯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内江市资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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