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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85********,汉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北川羌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的家中二楼客厅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戴某某、赵某某吸食毒品(甲基笨丙胺),被告人陈某某也参与了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川羌族自治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海

2020年6月3日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 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74544****);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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