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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栋**单元**。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栋**单元**室家中容留施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熊某某、万某某五人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犯罪地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一次容留五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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