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8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68********,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幢**室。2002年7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合肥市原中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9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12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4年8月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后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初至月底,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栋**室的家中,先后四次容留并与吸毒人员郑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同年11月19日,公安民警将陈某某抓获归案,当场扣押冰壶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租房合同、尿样检测报告、前科材料;
2、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现场照片;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并与他人共同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雪芳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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