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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3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的住处伙同郑某甲、郑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的住处伙同郑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的住处伙同郑某甲、郑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的住处伙同郑某甲、郑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幸福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光盘共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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