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3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的住处伙同郑某甲、郑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的住处伙同郑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的住处伙同郑某甲、郑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的住处伙同郑某甲、郑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幸福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光盘共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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