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13时许、7月17日、7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并伙同廖某某,在广汉市**镇**村**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20年3月、4月一天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并伙同叶某某,在广汉市**镇**村**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并伙同尹某某,在广汉市**镇**村**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龙斌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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