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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街**号,住开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与吸毒人员罗某某在一起喝酒。罗某某称自己身上有一袋冰毒,邀请陈某某一起吸食。陈某某称不会制作吸毒工具,后邀约吸毒人员陈某某参与。三人来到陈某某位于开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的住处,由陈某某制作吸毒工具,罗某某提供冰毒,该三人开始吸食冰毒。后陈某某又邀请吸毒人员曾某某参与。曾某某到陈某某家后,陈某某继续容留曾某某、罗某某、陈某某三人吸食冰毒,并参与吸毒。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开江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投案处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曾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勘、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电话号137********;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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