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现住武胜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城镇居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武胜县的家中,与夏某某、蒋某某、罗某某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20年5月8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武胜县的家中,与夏某某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20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武胜县的家中,与夏某某、周某某(未到案)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4.2020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武胜县的家中,与蒋某某、罗某某、周某某(未到案)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爱平
检察官助理:杨玲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武胜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8046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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