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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11996******** ,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乡**村**号,住天津市西青区**号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1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与王某某(己判刑)二人共同租住于天津市红桥区**号楼**号房间。同年3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在上述房间内容留董某某、付某某、路某某三人吸食毒品冰毒。同日11时许,陈某某、王某某、路某某、付某某等人在上述房间被当场抓获。经检测,陈某某、王某某、路某某、付某某的尿液中冰毒毒品成分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玉欣

 检察官助理:郑菲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一份,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报请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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