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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1日被奉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至3月3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奉节县**街道**栋**-**的家中,先后四次容留刘某甲、孙某某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 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奉节县**街道**栋**-**的家中,容留刘某甲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  

2.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奉节县**街道**栋**-**的家中,容留孙某某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

3.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奉节县**街道**栋**-**的家中,容留孙某某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  

4.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奉节县**街道**栋**-**的家中,容留刘某甲、孙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中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悔过书、房产证复印件、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刘某甲、孙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尿检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帮凤

检察官助理:何文博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奉节县**街道**栋**-**,联系电话:19946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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