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4〕81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6年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6月10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2014年6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份至2014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其租房处,先后容留杨某共同吸食冰毒四次;容留武某、杨某吸食冰毒一次;容留夏某、关某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6次8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供述,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潘伟
二O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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