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401031982********,初中文化程度,个体, 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楼**单元**号,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巷**公寓**室。2011年4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5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3年6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6年2月26日因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同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10月28日 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 两年。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号楼**单元**室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毒品;10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太原市柏林区**街**号**号楼**单元**室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和吸毒人员胡某某吸食毒品;10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巷**公寓**室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讯问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的询问笔录;4.辨认笔录:陈某某和吸毒人员李某某、胡某某、张某某互相辨认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二年内曾因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又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松松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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