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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退回信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信宜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吸毒成瘾,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经常与吸毒人员张某甲张某乙一起凑钱购买毒品,并多次聚在其位于信宜市**镇客运站附近的租住屋4 楼大厅,一起用自制水烟壶、锡纸、吸管烘烤冰毒等毒品进行吸食。2019年1月3日,陈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在其租住屋大厅轮流吸食毒品,次日陈某某被民警抓获,从其租住屋内缴获疑似毒品7小包,经称量和检验,其中1包红色粉末0.18克,检出咖啡因成分,5包白色晶体共4.2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包白色晶体0.80克,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信宜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扣押清单、指认材料;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等;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信宜市**镇客运站旁边的租住屋4 楼大厅容留吸毒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指认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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