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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某甲,女,199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322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源县****村委会**村,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日院批准逮捕,于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其租住的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房内,先后九次容留吸毒人员方某某、“张某”、“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1月10日15时30分,被告人陈某甲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房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扣押的毒品、吸毒工具等物证,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陈某乙、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婉如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08克、锡纸1卷、自制吸毒工具2套,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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