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41973********,汉族,专科毕业,企业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连州市**镇**路**号**栋**,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本院逮捕。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连南县三江镇中和万福公馆预定了KTV V05房,与梁某某、欧阳某某到该房内唱K。期间,梁某某拿出毒品氯胺酮“K粉”与欧阳某某、黄某某吸食。被告人明知是毒品,容留他们在房内吸食并参与其中。当晚现场查获后经检测,以上四人检测结果为氯胺酮“K粉”阳性反应。被告人陈某某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依法侦查,该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三江镇中和万福公馆KTV V05房内容留欧阳某某、黄某某和梁某某三人吸毒,为其提供吸毒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梁某某、黄某某、欧阳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吸毒检测报告书、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英莲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连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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