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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9********,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地及住址均为玉林市玉州区**街道**社区**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6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订下玉林市玉州区**路**楼****歌城**包厢,之后其邀请禤某某,其朋友陈某某邀请了赖某某、周某某、陈某乙、李某某、陈某丙等人一起到该包厢玩。为了助兴,陈某某、周某某先后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毒品“奶茶”和“K粉”给大家吸食。被告人陈某甲除自己吸食“K粉”外,还容留陈某乙、禤某某、陈某丙、李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包厢内吸食毒品“奶茶”和“K粉”。2019年11月6日1时许,民警在**包厢内将上述吸毒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2袋“奶茶”可疑物(净重3.26克),4袋“K粉”可疑物(2.12克),以及吸毒用的人民币一张。经鉴定,从缴获的“奶茶”可疑物中检出MDMA;从缴获的“K粉”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经毒品现场检测,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禤某某、陈某丙、李某某、周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为氯胺酮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甘益存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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