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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9********,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肄业,住广西藤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在其位于广西藤县**镇**车站宿舍四楼的房间内容留祝某某、覃某甲、覃某乙等人吸食毒品。2019年11月20日12时许,陈某某在其房间内容留祝某某、覃某甲、覃某乙等人吸食毒品冰毒。随后不久,公安民警在陈某某的房间内当场抓获吸毒人员陈某某、祝某某、覃某甲、覃某乙四人,并查获用娃哈哈矿泉水瓶制成的吸毒工具一件(内有透明液体约400毫升)。经鉴定,查获的吸毒工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英莲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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