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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街**号,曾因犯绑架罪于1998年7月14日被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十一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徐闻县**镇**村的家宅与吸毒人员李某某一同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9年10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徐闻县**镇**村的家宅与吸毒人员李某某一同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9年10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徐闻县**镇**村的家宅与吸毒人员李某某一同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9年10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徐闻县**镇**村的家宅与吸毒人员李某某一同吸食毒品海洛因,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扣押少量可疑海洛因、卡片3张、烟枪1支、锡纸1片、打火机1把。经尿液检测,被告人陈某某及李某某尿液检测吗啡-阿片类结果呈阳性。经检验,被扣押的可疑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烟枪、锡纸、打火机、卡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指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就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建议对扣押在案的物品依法予以处理。

4.《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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