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徐闻县**镇**村的家宅与吸毒人员李某某一同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9年10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徐闻县**镇**村的家宅与吸毒人员李某某一同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9年10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徐闻县**镇**村的家宅与吸毒人员李某某一同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9年10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徐闻县**镇**村的家宅与吸毒人员李某某一同吸食毒品海洛因,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扣押少量可疑海洛因、卡片3张、烟枪1支、锡纸1片、打火机1把。经尿液检测,被告人陈某某及李某某尿液检测吗啡-阿片类结果呈阳性。经检验,被扣押的可疑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烟枪、锡纸、打火机、卡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指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就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建议对扣押在案的物品依法予以处理。
4.《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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