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大厦**楼**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张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三人在自己暂住的冷水滩区银珊宾馆307号房间吸毒。
2.2020年3月22日21时许,陈某某叫张某某和艾某某帮其在冷水滩银珊宾馆开了319号房,当晚,其容留张某某、周某乙、周某甲在该房吸食毒品。
2020年3月23日凌晨3时许,公安民警在冷水滩区银珊宾馆319房将陈某某等四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银珊宾馆旅客押金收据单复印件、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张某某、叶某某、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检查笔录;5.视听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多人在自己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后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峦英
2020年5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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