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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一部刑诉〔2020〕Z6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11994********,汉族,小学肄业,职业:养殖户,户籍所在地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村**号,住田墘街道**村**号附近农场。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购买毒品后,在其存放饲料的位于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村**号旧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杨某甲、陈某乙、杨某乙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7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路口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一次容留多人在其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丽娜

检察官助理:卢虹彤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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