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街**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于2015年6月被罚款三百元;曾因吸毒于2016年11月被罚款五百元;曾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7年2月被行政拘留五日,后被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8年5月被行政拘留七日,后被强制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10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戒毒二年,转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戒毒二年,转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陈某某曾犯惯偷罪于1982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犯惯偷罪于1984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犯惯偷罪于199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曾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钟楼区永红街道清水潭**号其租住房内,容留章某某、吕某某吸毒等人吸毒3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钟楼区永红街道清水潭**号其租住房内,容留章某某、吕某某吸毒等人吸毒1次。
2.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钟楼区永红街道清水潭**号其租住房内,容留章某某吸毒1次。
3.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钟楼区永红街道清水潭**号其租住房内,容留吕某某毒等人吸毒1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茹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街**号取保候审,电话:14761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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