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0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于2007年11月15日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2015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8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20年9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4次在自己的车牌为赣******私家车上及酒店房间容留吸毒人员丁某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具体情况是:
1、2020年7月8日晚,陈某某容留丁某某在自己车牌为赣******的私家车上吸食了毒品冰毒;
2、2020年7月11日晚,陈某某容留丁某某在自己车牌为赣******的私家车上吸食了毒品冰毒;
3、2020年8月19日晚,陈某某容留丁某某在自己车牌为赣******的私家车上吸食了毒品冰毒;
4、2020年8月31日晚,陈某某容留吸毒人员丁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东祥路**号**酒店***店407房(陈某某付费开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9月3日下午14时许,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将陈某某、丁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酒店开房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及犯罪信息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2年内4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前科及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2020年 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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