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931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县***镇****组,现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座***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7月2日和7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租住的****区****路****号*****座***室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微信账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三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的租住地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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