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7721号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8月30日、8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三次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宿舍**栋**单元**室其家中,与黄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官:王珺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