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刑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85********,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浏阳市**镇**小区。因犯寻衅滋事罪,2009年4月17日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20年4月2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4月2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底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廖某某、李某某、卜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其**SUV小车内吸食毒品。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浏阳市**镇**小区容留廖某某、李某某在其**SUV小车内采用“吸壶”的方式吸食冰毒。
2、2020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浏阳市**镇**小区一处偏僻角落,容留廖某某、卜某某在其**SUV小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3、2020年4月10日左右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浏阳市**镇**小区**酒店后面的一处偏僻地方,容留廖某某在其**SUV小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检测,陈某某的尿样中甲基安非他明成分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指认吸毒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现场图片、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廖某某、李某某、卜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放
2020年6月15日
附:
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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