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街**号附**号,现住四川省渠县东城半岛**庭**单元**楼**号。因本案,2020年5月8日渠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上午,吸毒人员李某某与刘某某、谭某某相互邀约吸食毒品,刘某某在电话中对被告人陈某某说想去她家中吸食毒品,陈某某表示同意,刘某某和李某某在渠县万兴广场处购买吸毒工具后,二人前往陈某某位于渠县东城半岛**庭**单元**楼**号的家中,谭某某先到陈某某家里,由李某某提供毒品,随后,刘某某、李某某、谭某某及被告人陈某某四人采取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在自己居住的房屋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春
检察辅助人员:吴川川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2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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