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本市黄陂区**镇**村**号,现住地本市江汉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6日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居住地本市江汉区**栋**单元**室内,容留吴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吸毒水壶1个以及透明塑料袋装的红色片剂1颗、白色晶体1袋。经称量及鉴定,上述红色片剂及白色晶体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重0.13克。经检测,吴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尿液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及吸毒工具的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称量笔录及称量照片、取样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等书证;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吴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育杰
检察官助理:黄可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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