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现住东安县**镇**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东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东安县**镇**栋**室的家中,与陈某甲一起吸食冰毒。
2、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东安县**镇**栋**室的家中,与陈某甲、“志刚”(基本情况不明)一起吸食冰毒。
3、2019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东安县**镇**栋**室的家中,与陈某甲、“志刚”、龙某某一起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材料、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瑶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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