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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老五,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1197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住**镇居委会杉木桥木材检查站,2008年9月1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2月9日因强奸罪被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5月27日因减刑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7月12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26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吴某甲(外号“饭桶”,另案处理)、吴某乙(外号“十二万”,另案处理)及一名外号叫“阿彪”的男子(另案处理)在通道侗族自治县***木材检查站的住宅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由陈某某与吴某乙共同提供;

2、2019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电话邀约吴某甲在通道侗族自治县***木材检查站的住宅对面的房间(该房间由陈某某实际使用)内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由陈某某提供。

3、2019年7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电话邀约吴某甲再次在通道侗族自治县***木材检查站的住宅对面的房间(该房间由陈某某实际使用)内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由陈某某提供。

经现场检测,被告人陈某某、吴某甲尿检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经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吴某乙的毛发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成分。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因吸毒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在调查中,被告人陈某某主动供述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检验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通话记录及话单分析报告、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起诉意见书等;2.证人吴某乙、吴某甲、邓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洪文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通道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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