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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1965****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9日被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2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9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年10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冼某某、庞某某等人在其位于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的家中吸食毒品。2020年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又容留冼某某在其上述家中吸食毒品。2020年1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又容留冼某某、庞某某在其上述家中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依法扣押吸毒工具自制水烟筒一支。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冼某某、庞某某的证言;

3.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6.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7.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

8.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

9.认罪认罚具结书;

10.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逮捕证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建团

                              检察官助理 黄越飞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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