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村**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一出租屋,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霞山区解放西路第二中医院门口抓获吸毒人员陈某乙,经询问,陈某乙交待其曾在被告人陈某甲位于霞山区**村**巷**号一出租屋内与他人一起吸食毒品。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陈某甲、吸毒人员沈某某抓获。经查,陈某甲在2020年1月3日、1月4日、1月5日和1月6日共4次容留沈某某及陈某乙在其家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吸毒人员陈某乙、沈某某的陈述;
3照片辨认材料;
4抓获经过说明;
5尿液检测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酌情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霞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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