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6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长乐区**路**号,住福州市长乐区**镇一民房(无具体门牌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2017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9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10月初的一天晚上,先后三次在其位于福州市长乐区**镇**村**的暂住处容留王某某、林某甲、段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7月3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手机通话记录等;
2. 证人王某某、林某甲、段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 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发检);
5.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林某甲、段某某、林某乙的辨认笔录;
6.勘验检查笔录: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于2019年8月25日对现场的勘查笔录;
7.其他证据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三次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强航
检察官助理:李心华
2019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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