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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住宁德市蕉城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至2020年3月下旬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四次容留黄某某在其居住的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号楼**室厨房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于在宁德市拘留所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尿液提取笔录、尿液现场检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破获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培钦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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