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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福安市**街道**路**号。2010年10月8日因吸毒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6月16日因吸毒被河南省郑州治安二中队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4月19日因吸毒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3月16日因吸毒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0月31日因吸毒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至10月29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福安市**街道**路**号**楼的住处,多次容留林某某、李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10日左右的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林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次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林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同年10月29日19至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地点先后容留李某某、林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次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林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房产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4、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共128页,检察卷壹册5页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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