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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本案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暂未执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其自用的闽******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吸毒人员陈某某行驶至福清市**镇**村**一处旧篮球场停靠,后二人一起在上述车辆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其自用的闽******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吸毒人员陈某某至福清市**镇**村**路路边停靠,后二人一起在上述车辆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其自用的闽******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吸毒人员陈某某至上述同一路边停靠,后二人一起在上述车辆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因吸毒嫌疑在福清市**镇**村**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普通客车;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车辆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

6.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二年内先后三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吸毒违法行为被抓获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雯

检察官助理:林静

2020年8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7679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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