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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流鼻”),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镇**村**里**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新城**区**号楼**单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9月17日被罗源县公安局松山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三次容留钟某某(绰号“球球”)与李某某(案发时均系未成年人)在其居住的罗源县**镇**村**里**号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并由其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对钟某某与李某某的年龄均不知情。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传唤至罗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某和钟某某全省常住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钟某某的辨认笔录;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场所,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欣

检察官助理:黄丹梅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9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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