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号**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12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中遵义市红花
岗区**路**公司家属楼**单元**室容留彭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彭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有刑事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晓林 葛玲娟 黄远华
2021年1月6日
附:
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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